廈門海關:加工區設備出區的貿易方式[124301]
問題編號:[124301]
問題標題:加工區設備出區的貿易方式
問題內容:想了解下,出口加工區內的原國內采購設備進區后,如在監管期內要出區,如內銷出售,是不是還得按原來進區時的價值申報出區呢?可以折舊申報嗎?如果可以,那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再有,如果不是要內銷,還有哪些貿易方式可以申報?可以辦減免稅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外貿知識答:一、出口加工區內的原國內采購設備進區后,如在監管期內要內銷出區,區外購貨方符合條件的可向區外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證明;二、區外企業無法提供減免稅證明的,按實際成交價申報,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審價征稅手續,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區內企業須提交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內銷批文;三、如果不是要內銷,可以“5361”(區內設備退運)申報退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