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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公告[126953]
問題編號:[126953]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公告"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第33號公告",公司行為的樣品進出口,進出口人應該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我們公司在上海成立了總公司,并在海關注冊登記,另外有一家在深圳的分公司,但是該深圳分公司沒有在海關注冊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從國外寄樣品到該分公司,而該公司無法進口,那么可不可以以上海公司的名義進口,就是說進口人是上海公司,收貨人是深圳公司,這樣可以嗎? 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依據總署33號公告精神,貴公司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需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如您信中所述若快遞至深圳,根據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可以上海總公司名義申報進出口快件樣品。若在實際通關中遇到問題,建議您直接咨詢深圳海關相關部門。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