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0933]
問題標題:國際租賃貿易手續辦理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打算向香港的一家某日本品牌設備代理商購進幾臺最新款機器,因不了解其性能,決定試用幾個月。因此雙方商定以租賃的方式進行,由我司一次性向對方支付三個月租金,對方派遣技術人員駐廠監督指導。請問海關對此有何規定?我司應如何辦理相關手續?征稅標準如何?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你好!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建議以“租賃貿易”方式辦理。其相關規定如下:1.租賃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2.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應當予以計入; 3.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納稅義務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依次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5.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除按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