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306]
問題標題:北京保稅區內貿易企業的經營
問題內容:您好。有以下幾個關于保稅區內貿易企業經營的問題。 1、2010年的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提到:“特殊情況下、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批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并向海關備案。”請問,(a) 上述特殊情況是否有具體的條件?(b)如果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的經營、進出口是否會受到特別限制? 2、如果在北京保稅區內設立法人貿易企業,該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取得進出口經營權? 3.北京保稅區內貿易企業除將貨物通過備案從境外將保稅貨物運往區內,是否可以(a)直接向保稅區海關申報進口清關,將貨物運入保稅區(之后轉賣給區內和區外客戶)?(b)是否可以向境內區外海關直接報關,異地清關進口貨物? 4. 2010年的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提到:“保稅港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保稅區主管海關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區主管海關轄區內的,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請問,這里所說的情況是否是單指“從轄區外口岸進出口”并“保稅”和“運往保稅港區”的情況,即不包括“從轄區外口岸進口”“不保稅”的情況? 5. 北京保稅區內貿易企業,如果已經以備案保稅的形式將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內,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收貨人和進口方)進行報關進口,將貨物運出區? 十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191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現對貴司所提問題逐項回答如下:1.根據191號令第九條規定“保稅港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署令的立法、解釋與執行涉及商務、發改委、財政、稅務、外管、檢驗檢疫、海關等多個部門,若企業有意向入區,且存在無法設立法人企業,確需設立分支機構的,請與天竺海關等相關管理部門聯系。2.區內法人企業可以通過向天竺海關申報辦理海關注冊備案的方式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符合注冊備案條件的,天竺海關核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海關注冊登記證書”3.根據191號令第十五條規定“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區內貿易企業自境外將貨物運往區內,要在天竺海關辦理完成H2000系統電子賬冊(H)備案手續后,向天竺海關申報辦理通關手續。企業可以將入區貨物賣給區內、區外的客戶,并根據191號令第二十一條“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規定在天竺海關辦理清關手續。4.海關總署令19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綜合保稅區,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屬內陸地區的綜合保稅區,若區內企業從天津口岸等其它口岸進出口貨物,那么天津等口岸即為第15條所述的不在天竺海關轄區內的“轄區外口岸”,所述貨物在天津口岸與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之間的流轉,海關采取轉關運輸的監管方式實施監管。境外貨物進入區內并完成進境備案申報手續之前,稱為海關監管貨物,完成進境備案通關手續后,方成為保稅貨物。“從轄區外口岸進口”“不保稅”的情況按一般貿易方式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5.區內貿易企業可以自己做為進口方,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22號公告的要求,向天竺海關申報辦理出境備案清單和對應的進口報關單的通關手續,繳納相應的稅款及許可證件后,貨物運出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