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3509]
問題標題:刪單重報滯報金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公司申報進口一批礦砂,在海關已經正常結關。但是現在商檢局突然發現當時的通關單企業英文名稱報錯了,要求海關刪單重新修改報檢單,請問因此產生的滯報金是否可以適用如下法規而免除滯報金: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通關單聯網核查的相關公告規定,結關后的報關單刪除的,通關單狀態為“已核銷”,執行標志為“已作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署令128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四)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根據其第十五條關于不征收滯報金的規定第三項的內容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海關不予征收滯報金。但你司所述情況能否予以核準撤銷,應以現場海關根據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審核確定的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