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合理數量”指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自用數量。
持有我國政府外交、禮遇簽證的旅客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護照和身份證件。
非居民旅客如帶出原進境時應向海關申報的物品,另應出示原進境時填寫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底聯。
第二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并按規定辦理驗放手續。對其中自用物品辦理征免稅手續;對其中限制進出境物品驗核旅客提交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進出口許可證件;對違禁品予以沒收并出具《海關扣留憑單》。最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上批注驗放情況并簽章。
⒈ 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制品;
⒉ 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⒊ 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⒋ 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⒌ 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⒍ 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⒎ 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一)旅客本人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
(二)帶進、帶出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進出境的證明。
(三)帶進、帶出商業物品,應提交相關商業單證及其他必備許可證件、文件、材料等;
三、繳納應繳稅款。
辦理相應征稅、驗放手續并在《進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報單》上簽章。
對涉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物品開具《海關代保管物品憑單》或《海關扣留憑單》,對需要納稅的物品,開具《旅客行李、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
需要海關辦理驗放手續、選走“申報”通道的旅客,正常情況下,海關自收到申報單后,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在15分鐘內辦結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