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金銀制品進出境應辦理的海關手續 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旅客攜帶黃金及其制品入境時要向海關申請,在自用、合理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放行。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視同進口貨物,須向海關交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件,由海關依照進出口稅則予以征稅放行。凡是隱瞞不報或者用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法處理。
海關核準免稅進境的金銀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內:如復帶出境,海關憑原入境時填寫的旅客行李申報單登記的數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登記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登記數量、重量的,不許攜帶出境。
入境旅客用帶進的外匯在中國境內指定商店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攜運出境,海關憑境內經營金銀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中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發的特種發貨票查核放行。不能提供特種發貨票的,不許攜帶出境。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外國僑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規定辦理:因出訪、探親、旅游以及前往國外或香港地區上作、學習的,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5市錢(15.625克),白銀飾品5市兩(15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準予登記放行;回程時,要將原物帶回。出境人員如遷居國外或港澳地區的,每人攜帶金銀制品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兩(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予以放行。超出規定限額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簽定的《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以查驗放行。不能提交出境許可證的。個許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