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17號關于對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金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3年 第17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白銀管理體制改革有關決定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了《財政部關于對白銀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3〕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金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通知》規定,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銀(包括鍍金、鍍鉑的銀,稅則號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 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鑒于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經對銀及含銀產品征收增值稅,公告前已經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海關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