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
2004年第14號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已于2004年6月19日經商務部第九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薄熙來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并對外公布。備案登記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托函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絡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于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第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程序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本地區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樣式附后)。
?。ǘ┨顚憽兜怯洷怼贰ν赓Q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⑷繁K钚茨諶菔峭暾摹⒆既返暮駝媸檔?;同时入U嬖畝痢兜羌潛懟繁趁嫻奶蹩?,并由企覔vǘù砣嘶蚋鎏騫ど談涸鶉飼┳幀⒏欽隆?nbsp;
?。ㄈ┫騻浒傅怯洐C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第六條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第七條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
第九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