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0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5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47種貨物(316個8位HS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葉、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鋅礦砂、鋅及鋅基合金、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白銀。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石蠟、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電子計算機、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
二、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人造剛玉、坯綢和部分蠶絲類貨物的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增加對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出口許可證管理。
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但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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