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04年 第14號
由于歐盟將于2004年5月1日進行第五次擴大,從當日起,我現行輸往歐盟紡織品配額類別產品出口到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和馬耳他(以下簡稱“新增十國”)將受到中歐雙邊紡織品配額限制。根據我與歐盟貿易補償談判的結果,現將對上述新增十國的紡織品被動配額類別情況、配額數量和相關管理措施公布如下:
一、輸往新增十國的紡織品配額類別以及配額類別HS分類編碼項下產品與擴盟前我現行輸往歐盟紡織品類別情況一致(具體類別見附件1)。
二、對我輸往新增十國的紡配補償數量見附件2。該補償數量將納入2004年輸往歐盟紡織品配額協議數量。
三、對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國出口的紡織品配額類別產品,自2004年5月1日起從我國出運的紡織品,將實施中歐雙邊紡織品許可證管理。各地紡織品配額發證機構根據商務部確定的配額數量方案為各相關企業出口到新增十國所實施配額限制的HS分類編碼項下產品簽發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紡織品原產地證(以下簡稱“紡織品出口證書”);出口企業憑紡織品出口證書在出口口岸向中國海關申報出口;進口國海關將查驗我主管部門出具的紡織品出口證書和進口國出具的紡織品進口許可證。
四、對于附件1所列的向新增十國出口的紡織品配額類別產品(包括進口歐盟新增十國原料加工后復出口到同一國家的產品),在2004年5月1日之前自國內出運的紡織品,不納入雙邊配額管理。但在2004年5月1日前出運,在2004年5月l日后運抵新增十國的紡織品,按照歐盟要求,須向新增十國的進口主管部門提交足夠的證據(如裝運提單)證明該筆貨物出運日在5月1日之前,方可進入新增十國。
五、對于附件2所列補償數量以及2004年度商務部通過招標、業績分配和自主申領等形式已經下達的輸歐紡織品配額數量,自2004年5月1日起,可在對歐盟任一成員國(包括新增十國)出口時使用。
六、對于附件2所列補償數量,商務部將繼續按照《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辦法》(2001年第28號部令)和《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實施細則》(2001年第688號部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國內管理工作,有關配額招標、下達分配方案等事宜將另文通知。
附件:1.歐盟對我紡織品設限配額類別清單
2.歐盟擴大對我紡織品配額補償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