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4年第27號關于對進口水合肼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27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根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的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并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38號公告,見附件1)。現就海關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8月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稅則號列28251010),海關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水合肼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水合肼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美國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執行。
四、對于偽報原產國或偽造進口水合肼原產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六、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如果出現與實施臨時反傾銷產品類似的進口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時,有關企業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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