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4年第25號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取得商務部門備案登記文件,從事貨物進出口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現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事項公告如下:
一、 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商務部門出具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四)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七)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證明;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九)企業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門對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其中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關要求提交的證明文件。
二、符合條件的,海關應予以注冊登記,并頒發《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三、已在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單位,無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