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報關員執業管理,保障報關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報關員執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對報關員執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經海關注冊并頒發《報關員證》后執業。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報關業務應當由報關員辦理。
第五條 《報關員證》是報關員執業的憑證。
第六條 報關員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的各項規定,恪守報關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循執業規范,承擔相應責任。
報關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海關鼓勵報關員加入報關協會,參加相關培訓。
第二章 報關員注冊
第一節 報關員注冊規定
第七條 申請報關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通過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三)與所在報關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聘用合同關系。
首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應當經過在一個報關單位連續3個月的報關業務實習。
報關員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注冊再次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應當經過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報關員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海關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受理報關員注冊申請:
(一)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注銷報關員注冊的;
(二)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注冊有效期屆滿的;
(三)記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分值,未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銷報關員注冊的;
(四)記分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分值,未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冊有效期屆滿的。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到報關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報關單位為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注冊申請)。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
直屬海關應當將受理報關員注冊的場所予以公告。委托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注冊的,應當將受委托隸屬海關以及受委托實施報關員注冊的內容予以公告。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