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出口退稅的管理規定
出口退稅作為我國一項基本經濟政策,從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合理和穩定的退稅機制,因此,改革現行出口退稅體制,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成為當務之急。1998年6月,為進一步支持外貿出口,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同時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和外經貿部為進一步規范出口貿易和出口退稅程序做出了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有:
1、加強出口貿易管理。要求出口企業必須端正經營思想,努力擴大經營、多創外匯,同時要遵紀守法,嚴禁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堅決制止少數企業采取“倒匯”的手段,假冒進出口貿易騙取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外貿的健康發展。因此要求出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必須認真細致地注意出口環節的規范操作和監督管理,杜絕“四自三不見”(委托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出口代理人不見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買單”業務,避免上當受騙。同時建立責任制和獎懲制加強制約和處罰。
2、嚴格出口退稅程序。首先,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即出口企業應建立出口退稅憑證收集制度,按期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除中遠期結匯的出口貨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稅,凡在清算結束前(本年5月31日)應收集齊全,因收集不齊并未申報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批貨物的退稅申請。
其次,要求定期審核和審批退稅。稅務機關在收到已經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的退稅申報資料后,應及時審核退稅單證,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退稅審核手續;對有疑問的單證且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的,要及時發函調查落實清楚后再辦理退稅;征收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回函,在收到退稅機關函調后3個月內,必須將函調情況回復發函地退稅機關,如因特殊情況確實查不清楚的,應先回函說明暫時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時限。凡經稅務機關調查某個生產環節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應由出口企業負責調查舉證,然后報退稅機關復核無誤后方可退稅,否則不再辦理退稅。
3、嚴格出口退稅電子信息審核工作。首先,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盡快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除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不進行電子信息審核的出口項目外,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每一筆退稅申請,必須于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報關信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等進行核對,對確因電子信息原因通不過的退稅申請,應適當采用人機結合的辦法進行審核。
其次,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有關規定,采集、傳遞、分發、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確保電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4、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稅務部門、外經貿部門必須時刻注意騙取退稅的新動向,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提醒和教育企業采取切實可行措施,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避免給企業和國家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