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紡織品出口的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向出口經營者發布紡織品出口預警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是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總署負責制定、調整《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并在實施前30天,特殊情況下不遲于實施前21天以商務部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布。對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紡織品通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實施出口自動許可管理。
第三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名單見附件1)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發證工作,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對商務部負責。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及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發證機構,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四條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書樣本見附件2)和出口自動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3)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制并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五條 列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的商品,出口經營者在辦理海關出口報關手續前,須向發證機構提出自動許可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樣表見附件4,出口經營者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打?。?br>
(二)貨物出口合同。
首次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出口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各發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ǘ┻M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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