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10年第51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韓國樂天化學株式會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繼承原韓國KP化學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在該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8日起,對以韓國樂天化學株式會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精對苯二甲酸,海關按照2.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KP化學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精對苯二甲酸,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11.2%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1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