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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公告2013年第13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新加
總署公告2013年第13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新加坡安全貿易伙伴計劃》互認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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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企業管理類 |
【文 號】公告﹝2013﹞13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3-3-14 | 【生效日期】2013-3-15 |
【效 力】[有效]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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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海關總署與新加坡關稅局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新加坡關稅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新加坡安全貿易伙伴計劃>互認的安排》。經與新加坡關稅局協商,海關總署決定從2013年3月15日起全面實施該互認安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3年3月15日起,我國海關接受新加坡關稅局認證的STP-Plus企業為新加坡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新加坡關稅局接受我國海關認證的AA類企業為我國的AEO企業。 二、我國海關和新加坡海關互相給予來自對方AEO企業的進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實施較低比例查驗,予以快速通關;對需要進行查驗的貨物優先予以查驗;在通關過程中給予優先處理待遇;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中斷,盡力提供快速通關。 三、我國AA類進出口企業以自己名義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貨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AA類企業必須向新加坡進口企業提供自己的企業管理類別和在中國海關的10位注冊編碼,并由新加坡進口企業在向新加坡海關進口申報時按有規定將AEO代碼錄入新加坡海關TradeNet報關系統,新加坡海關在通關過程中才能識別我國的AA類企業為AEO企業并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AEO代碼由‘`AEO" , "CN”和企業在中國海關的10位注冊編碼組成。 四、新加坡STP-Plus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出口到中國的貨物,可以享受到我國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我國企業申報從新加坡STP-Plus企業進口貨物時,必須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處填注統一的新加坡出口企業的AEO編碼,我國的報關系統才能識別新加坡的STP-Plus企業為AEO企業并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填注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SG”+“12位AEO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STP一PluS企業的編碼為AEOSG123456789012,則填注:“AEO<SG123456789012>”。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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