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8〕21號,以下簡稱《公告》)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和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屬于《公告》和《通知》規定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或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退稅的貨物,區外企業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由區內企業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審批表填制規范》(見附件1)填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審批表》)報主管海關審批,主管海關審批同意,生成審批表編號并交區內企業,區內企業將《審批表》交區外企業,區外企業持《審批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主管海關審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審批表編號并交區內企業。
二、對于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或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退稅的貨物,區外企業單獨填報出口報關單?!秾徟怼泛统隹趫箨P單一一對應。
三、區外企業辦理上述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時,在出口報關單備注欄目填寫《審批表》編號,并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遞交審批后的《審批表》,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留存,并按規定不征收出口關稅或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
四、如海關對出口報關單審核后,需要對出口報關單中的出口口岸、發貨單位、經營單位、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單價、總價、幣制進行修改的,區內企業需根據修改后的內容重新填寫《審批表》報主管海關審批。原《審批表》作廢,由區外企業交原區內企業,再由原區內企業將其與重新填寫的《審批表》一并交主管海關,海關不再退還。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