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概念是隨著環境問題日漸突出而產生的。上世紀60 年代,綠色運動在西方興起,1972年由西方科學家、經濟學家、教育家等知識界人士組成的羅馬俱樂部公布了一份名為《增長的極限》的報告,對人類的困境提出警告:鑒于u201c世界環境在量方面的限度及超越限度的悲劇u201d,全球只能有幾十年的增長,為此必須改變人的行為習慣、思維方式甚至社會組織。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了u201c可持續發展u201d概念,主張在不危及后代人滿足環境資源要求的前提下,確保人類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u201c地球峰會u201d,通過了《二十一世紀議程》,指出可持續發展是協調人與自然的正確方向。由于認識到保護環境是人類一項迫切任務,綠色浪潮漸呈席卷之勢。綠色消費觀念對人類的消費行為產生了重要的導向作用,消費者的綠色內生需求直接影響到廠商對生產技術的革新,有些發達國家的新產品中綠色產品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一些著名經濟學家認為,傳統的經濟統計方式忽略了自然因素和環境因素,不能反映出經濟可持續性,應該設計包含環境影響的指標,如u201c綠色GDPu201d等,對國民生產總值進行重新計算,將經濟的環境成本從經濟的外生變量納入到內生變量。綠色浪潮同時也影響到人類的政治生活,一些國家的環境組織演化為新興政治力量--綠黨,德國綠黨甚至成為執政黨之一。
由于對綠色產品的內生需求和各國環境水平的差異,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大趨勢的催生下,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從上世紀60 年代起,一些經濟學家開始研究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到90年代綠色貿易已成為廣泛討論的議題。綠色貿易與傳統國際貿易只關注市場上發生的費用不同,它將市場外的環境因素考慮在內,擴充了貿易的成本范圍,增加了環境成本和與之相關的社會成本兩大內容。環境成本是指國際貿易對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如能源、生物源性產品的貿易對大氣、生物多樣性等的破壞;社會成本是伴隨環境成本產生并由于包括稅收政策、勞工標準、競爭政策以至人權等社會政策失誤而造成的后果。由于這兩類成本不能有效地內化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因而綠色貿易引發的問題實際就是如何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問題。
從國際貿易的實踐分析,上世紀80 年代末以來經濟一體化、國際貿易區域化集團化趨勢的深入發展對綠色貿易的盛行起了客觀推動作用。經濟一體化推動了世界貿易額的增長,也加劇了區域之間的貿易競爭,美歐貿易集團在促進其內部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同時,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提高區域外競爭對手的市場準入門檻來保護自身利益。據統計,經過GATT烏拉圭回合前七輪談判,成員方非農產品的平均關稅已從40%下降到4.7%,然而,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卻從上世紀60年代的800余種猛增加到80年代的 2500多種,其中尤其以推行u201c綠色貿易u201d(Green Trade)u2014u2014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保護動植物、生物多樣性為名設置貿易壁壘措施的現象較為普遍。西方發達國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u201c綠色標志u201d制度,又稱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制定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u201c綠色環境標志u201d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u201c綠色通行證u201d之稱。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u201c藍色天使u201d計劃,隨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出現了諸如北歐四國的u201c白天鵝制度u201d、歐洲聯盟的u201cEU制度u201d、加拿大的u201c環境選擇制度u201d、日本的u201c生態標志制度u201d等。
從理論上分析,綠色貿易的提出與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外部性理論的創立直接相關。1991 年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羅納德·科斯提出了外部性與產權理論,解釋了經濟的外部性--第三方承擔成本問題,并因此獲得了當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科斯的理論分析是從環境污染問題開始的,認為環境資源的產權不明使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成本得不到內化,解決方法是通過法律手段界定環境的產權,重新分配權利,保障公眾福利,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運行成本(不管它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理機制),以及轉成一種新制度的成本,既要避免無人承擔的污染成本,又不損害凈產值的最大化。科斯理論為環境的經濟分析提供了最具系統性的理論框架,在環境與經濟之間建立起了有機的結合。科斯之后的學者繼承了以界定環境資源產權解決貿易的環境成本的新思路,但由誰界定這一難題引出理論界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從政治學現實主義的理論出發,主張利用經濟實力和市場壓力,迫使別國改變環境政策,達到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的目的;另一種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國際貿易的內生變量之中應該包括環境,經濟一體化會逐漸產生有益于促進環境的國際貿易規則,形成一系列防止過低或過高環境標準導致不公平競爭的制度安排,目前的貿易體制需要制定和補充有關國際貿易的環境規則和標準等內容,從制度上保證貿易的外部性影響趨向于零。
作為國際貿易的全球管理及協調機構,GATT/WTO對環境保護的貿易影響最初持警惕態度。1971年,GATT秘書處一份題為《工業污染控制與國際貿易》的報告從推動貿易自由化的角度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將成為國際貿易的障礙,有可能導致新的保護主義形式u2014u2014綠色保護主義。為考察環境政策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同年11月GATT理事會成立u201c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u201d(EMIT),主要工作集中在:環保政策對GATT規則的執行、環境措施(如生態標簽計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多邊貿易規則與國際上達成的 200多個多邊環境協定(MEAs)中的貿易條款之間的關系、對貿易產生影響的國家環境規則的透明度等問題。此后二十年間隨著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糾紛數量不斷上升,特別是1991年舉世矚目的墨西哥向GATT訴美國金槍魚案后,GATT/WTO的立場發生了微妙轉變。1994年4月簽署的成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正式將環境保護、稀有資源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列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決定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u201c力爭達到既保護環境又符合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的需要u201d。2001年底的多哈會議更進一步,決定啟動包括貿易與環境議題的新一輪貿易談判。多哈宣言主張就現存WTO規則與EMIT之間的關系、WTO 相關委員會與EMIT秘書處信息交流的程序和觀察員地位的標準、減少和適當消除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展開談判,指令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對環境措施對市場準入的影響、對出于保護環境而提出的生態標簽要求給予特別的關注。WTO總部經濟學家認為單純的貿易制裁既無效果又不公平,不能解決任何問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WTO目前對綠色貿易環境問題的立場。WTO態度變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相關的爭端不斷出現,世貿組織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貿易爭端案件就是關于采取保護環境的貿易措施是否適用于GATT有關規則,成員方對環境問題難以回避。其次在WTO內部,發達國家在該問題上施加了一定的壓力,它們認為貿易與環境委員會關注面太窄,不能將貿易、發展、環境有機地統一在一個框架里,在所有有關貿易實踐中的環境問題上都沒有提出建議和具體可行措施,歐盟聲稱不會放棄在WTO中建立所謂u201c綠色之窗u201d和對WTO規則、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機構進行改革的要求,目的是爭取獲得在WTO中采取特殊貿易措施的權力。再次,非政府組織也發揮了一些作用。1996年有歐洲國家政府支持背景的世界自然保護基金組織,在其內部建立了貿易、環境、可持續發展工作組;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也成立了以日內瓦為基地的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中心,專門從事國際貿易與環境間關系的研究,并試圖影響WTO的談判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