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時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核銷單(一式3聯),屬于貨到匯款的還應當填寫有關u201c進口貨物報關單u201d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將核銷單連同其他付匯單證一并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
(2)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付匯手續后,應當將核銷單第1聯按貨到匯款和其他結算方式分類,分別裝訂成冊并按周向進口單位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將第2聯退進口單位,將第3聯與其他付匯單證一并留存5年備查。
(3)外匯指定銀行對憑備案表付匯的,應當將備案表第1聯與核銷單第3聯一并留存備查;將第2聯與核銷單第2聯退進口單位留存;將第3聯與核銷單第1聯報送本銀行所在地外匯局。
(4)進口單位應當按月將核銷表及所附核銷單證報外匯局審查;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辦理核銷報審時,對已到貨的,進口單位應當將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核銷單證附在相應核銷單后(憑備案表付匯的還應當將備案表附在有關核銷單后),并如實填寫u201c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u201d;對未到貨的,填寫u201c貿易進口付匯未到貨核銷表u201d。
(5)外匯局審查進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后,應當在核銷表及所附的各張報關單上加蓋u201c已報審u201d章,留存核銷表第1聯,將第2聯與所附單證退進口單位。進口單位應當將核銷表及所附單證保存五年備查。
(6)外匯指定銀行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外匯局報送u201c貿易進口付匯統計月報表u201d。
(7)外匯局負責所有進口付匯的核銷、檢查和管理,并對進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核銷單及有關報表,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
(8)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在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核銷專用聯,下同)辦理進口付匯的同時視為辦妥核銷手續;其他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付匯由進口單位憑核銷單、備案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憑轉口所得的結匯水單)直接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9)進口單位應當憑對外經貿部(委、廳)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執照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列人u201c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u201d。不在名錄上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10)外匯局將及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更新和調整名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外匯局可視本地區的情況集中或由下屬分支局分別公布本地區的u201c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u201d。
(11)外匯局有權根據進口單位的核銷等情況隨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u201c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u201d。進口單位受真實性審核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
(12)下列進口付匯應當在付匯或開立進口信用證前由進口單位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并辦理u201c進口付匯備案表u201d(簡稱備案表)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備案表按規定為其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不在u201c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單u201d上的;被列入u201c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錄u201d的;付匯后90天以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進口單位到其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付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