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的,供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或進行進口貨物申報使用的單據,一般規定有“出口商最后確認為準”的保留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發展中國家為管制進口,控制外匯支出及掌握進口來源地,要求進口商憑出口商提供的形式發票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國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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