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保證函的銷案是指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了事先承諾的義務,憑有關證明向海關要求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以終止所承擔義務的海關手續。
二、辦事準備
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2.需交驗以下材料:
(1)《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
(2)海關在接受擔保時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
(3)報關人留存的《保證函》;
(4)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5)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6)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7)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證明;
(8)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9)其他足以證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三、辦事機構
各地海關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海關各口岸海關
四、辦事機構義務
1.現場海關對擔保銷案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并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傳送通關管理處。并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批意見進行相關銷案操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
2.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批,對電子報關數據進行相應處理,并打印《退轉保證金聯系單》、稅單或開具《海關領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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