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報關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報關企業自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二年;
(2)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兩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
(3)報關企業每申請一項跨關區分支機構報關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2.跨關區分支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境內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得經營范圍);
(2)報關員人數不少于3名;
(3)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4)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5)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辦理程序: 海關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進行審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申請人不具備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申請資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A、即時確認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在簽收申請材料后確認的,應當在簽收申請材料后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告知書》。
3.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且由申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并作出受理決定,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海關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后,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申請人應做好核查準備配合海關核查。海關對申請人申請資料進行實地核查后,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前往注冊海關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不準予)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決定書》。
應當提交的資料: 申請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申請人,應該根據跨關區分支機構工商注冊地址,按照明確的受理部門和場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報關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聘的報關從業人員《報關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分支機構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6.報關服務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由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地直屬海關出具的證明該報關企業符合設立分支機構的關封;
辦理時限: 海關應在四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12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