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凡企業或單位進口的貨物,符合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可予享受減免稅的,應由該企業或單位的有關經辦人員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無特殊原因而由代理公司代辦申請減免稅手續的,海關概不受理,如因路途遙遠等原因企業確需由代理公司向海關代理申辦減免稅手續的,則由企業向海關出具委托代辦減免稅手續正函,代理公司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上述企業或單位在向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時,需先在商務中心購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減免稅項目備案申請表》(注:《備案表》為有關部門批準的減免稅項目第一次向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進行減免稅額度備案時使用),按照表中內容、填制說明及隨附以下的有關單證逐一認真填寫,加蓋公章、簽名交由預錄入公司錄入,錄入完畢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提交關稅處減免稅科辦理減免稅手續。關稅處在手續齊全、單證相符的正常情況下,經三級審批后,在二個工作日內簽發《征免稅證明》(特殊情況除外)。《征免稅證明》簽發后,如合同號、有效期、進口口岸、原產國四項內容有誤,可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變更;如其余各項內容有誤,則無法更改,需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故企業在填報《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時,應嚴肅認真,準確無誤,所附單證應真實準確。企業或單位在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因先填制《商品歸類審批表》交關稅處商品歸類人員審核,如企業對其所申報稅號存在疑難時,應在合同簽訂后即可提前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向海關關稅處申請商品預歸類或進行歸類咨詢,在明確其稅號后再予辦理減免稅手續。如在減免稅審批過程中,對貨主所申報的稅號有疑異時,則由關稅處填制《商品歸類問答書》提交相關歸類分中心予以明確后,再予辦理減免稅手續。
申辦內容及所需單證:
一、邊境小額/506
免稅范圍:根據署監(96)304號、(98)外經貿政發第844號文件、署稅[2000]846號,對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或經國務院特批的海上邊貿口岸),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貨物(國家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及國家另有規定不予減免稅的商品除外)均可享受減半計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所需單證:
1、經貿部或經貿委出具的具有邊境小額經營權的批準文件(復印或傳真件);
2、貨物原產地證書;
3、進口合同、發票(復印或傳真件)、商品所需的其他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
二、鼓勵項目/789
免稅范圍:根據署稅[1997]1062號及署稅發文,凡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商投資項目及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試行)》所列的商品外;國內投資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試行)》所列的商品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其中,據署稅[2000]620號及署稅發{2002]2號文,對上述署稅[1997]1062號文國內鼓勵投資項目(指國內投資基建、技術改造項目)中《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技術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試行)》進行了修訂。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準(指項目可研批復日期)的國內鼓勵投資項目及其進口設備一律按照署稅[2000]620號文中《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兩個修訂的目錄執行。對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準的國內投資項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結轉項目),其設備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報關進口的,仍按署稅[1997]1062號文中頒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試行)》執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報送進口的一律按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對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準的內資鼓勵項目,一律填寫修訂以后的條目,編碼為“E”。
2002年1月,根據署稅發(2002)2號文,國家計委又對《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進行了調整,即2002年1月1日以后報關的國內鼓勵投資項目進口設備一律按照調整后的《目錄》執行,如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調整前《目錄》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不得再辦理延期手續。
1
、所需單證:
(1)國內投資基建、技術改造項目:
(2)國家、自治區/兵團計委或經貿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上述有關部門出具的立項可研報告批復;
(3)企業的營業執照;
(4)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說明等)
(5)進口貨物合同、發票、設備清單、裝箱單、提單、運單及進口所需的其他有關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傳真件或復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
其中(一):據署稅[2000]426號文,對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亦比照署稅[1997]1062號文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手續,項目性質為“I”,征免性質為“789”。
(二):據署稅[2000]642號文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的,并符合署稅[1997]1062號、署稅[1999]791號、署稅[2000]42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亦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稅收優惠待遇,其項目性質為“L/中西部外商再投資”,征免性質為“789”或“799”。
(1)國家、自治區/兵團計委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結轉項目不需提供);
(2)外經貿部門批準項目設立的有關文件;
(3)外經貿部門核發的外商(或港澳臺僑胞)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5)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說明等)
(6)企業的合同、章程、驗資報告;
(7)進口貨物的合同、發票、裝箱單(復印件或傳真件)、進口設備清單(僅結轉的老三資企業提供)以及其他有關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
3、貸款項目:
(1)國家、自治區/兵團計委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結轉項目不需提供);
(2)貸款項目證明(僅結轉項目提供);
(3)立項可研報告批復;
(4)企業的營業執照;
(5)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說明等)
(6)進口貨物的合同、發票、裝箱單(復印件或傳真件)、進口設備清單以及其他有關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
三、自有資金/799
免稅范圍:根據署稅(99)791號文、署稅[2000]426號文,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即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或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以及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所需單證:
1、由國家/自治區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的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或《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項目確認書》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合同或《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或《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
2、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設備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說明等)
3、進口貨物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復印件或傳真件)。
四、貸款中標/611
免稅范圍:根據署稅[2000]484號文,在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即指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貸款、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力貸款及上述組織的贈款)項目的國際招標中,國內中標單位為生產中標機電設備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所需單證:
1、信息產業部或國家機械工業局核發的《國內中標設備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零部件證明書》原件;
2、《國家評標委員會審議評標結果通知》復印件;
3、《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4、進口貨物的技術資料(如:產品說明書、設備部件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用途說明等);
5、進口貨物的合同、發票、裝箱單、進口貨物清單以及其他有關單證,如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進口貨物自動登記證明》等(復印件或傳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