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法》規定:依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一)減免稅貨物的申請只能以自用為目的。企業、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申請辦理進口貨物的減免稅手續。
(二)減免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銷售、轉讓、調換、改裝、出租、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減免稅貨物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地區、主體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處置的,應獲海關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進行。
(三)項目單位(企業)未按規定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并且沒有特殊理由的,海關將不受理其減免稅申請。
(四)項目單位(企業)由于自身原因遺失《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而造成的有關后果由項目單位(企業)自行承擔。
(五)已進行減免稅登記備案的項目單位(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予以項目變更(包括企業性質、股權轉讓、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設備清單等變更)以及追加投資,需向海關提出申請變更備案。
(六)因合并、分立、資產重組、股權變更或撤銷、解散、破產及其它依法終止等原因,造成減免稅貨物的產權(所有權)或項目單位(企業)性質發生變化的,項目單位(企業)須事先向主管地海關提出申請,并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三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包括未解除監管的減免稅貨物)的,當事人必須先行辦結海關手續。
(九)在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項目單位(企業)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監免稅貨物的狀況。
(十)減免稅設備監管期限到期后,在海關監管期內未發生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自動解除海關監管。項目單位(企業)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書面申請解除監管。
減免稅貨物監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飛機:八年。
2.機動車輛:六年。
3.其他貨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