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2037]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異地監管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公司是自理報關。進口了一批減免稅設備,現在在太倉和珠海分公司。請問老師,這種情況下,為了交予太倉和珠海的分公司使用,需要辦哪些手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如何寫申請說明?感謝您的回復!祝好!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鄭州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9號)規定,“第三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準后方可變更使用地點。”海關減免稅貨物移往非企業注冊地使用,應前往屬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設備異地監管手續。帶上申請書、設備清單、原減免稅進口貨物報關單、原《征免稅證明》、項目單位營業執照等其他海關認為的必要單證到主管海關等單證。有關事宜可親臨屬地海關詳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