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805]
問題標題:監管期內進口減免稅設備向海關特殊區域轉賣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現有一臺設備,是2007年從國外進口的減免稅設備,現仍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現準備將該設備轉賣到無錫出口加工區,轉賣的貨值及幣制與原進口時不一致,轉入方企業為享受減免稅政策的特殊監管區域,在進口設備時不需要辦理減免稅證明,區外企業向區內企業轉賣減免稅設備是否可以按“減免稅貨物結轉”辦理?如果不可以應該采取什么方式來辦理該貨物的通關手續?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建議您按照出口方式辦理出境手續及解除監管手續,監管期可以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