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106]
問題標題:自產舊機電樣品退運
問題內容: 我司(煙臺勝地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海關注冊號:3706249974),是從事剎車盤(稅號為:87083099.90或 87083095.00)生產的專業企業。 因產品質量糾紛,需要退運進口兩片舊剎車盤(使用過,發現問題,但系我司自行生產)進行理化分析,但此項目海關的監管方式為“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在這種情況下,我司應如何處理?有沒有合理合法的進口方式?從實際來講,少量的舊剎車盤的進口應該不會對國家利益造成大的影響,而在質量糾紛的取證上對我們有重要意義。 另,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7號) http://www.gov.cn/flfg/2008-05/04/content_960775.htm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適用本辦法:(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新機電產品的;(二)加工貿易項下為復出口而進口機電產品的;(三)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后復出口或暫時出口后復進口的;(四)進口機電產品貨樣、廣告物品、實驗品的,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其中第四條,是否適合我們進舊樣品的情況? 期待盡早答復。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禁止進口貨物適用所有監管方式。因此,你司不能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如有疑問,可直接向通關現場海關咨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