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5634]
問題標題:稅款擔保延期辦理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根據財關稅2010年17號文件規定,我司6月份開始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有效期6個月),并憑此證明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口件稅款擔保手續。最開始辦理的一批稅款證明將于12月份到期,但因國家免稅政策仍未下來,請問1.我司應該提前多長時間向主管海關辦理稅款擔保證明延期手續? 2. 口岸海關什么時候開始受理擔保稅款延期手續? 一般需要幾個工作日? 3.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擔保期限是12月1號的話,在此期限前完成口岸海關稅款延期申請就可以?盼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你好,根據海關相關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減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準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