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573]
問題標題:暫時出口貨物進口報關需要提交單據,有什么特殊要求
問題內容:請教:我公司今年7月份以暫時進出口貨物方式出口一批貨物,現在要運回來,無監管條件,進口報關時除要提交正常單據:如發票、箱單、提單和提貨單外,還要提交什么單據?有什么特殊要求嗎?進出口貨值是否必須一樣?因為據客戶說,此前的包裝已經壞了,需要換新包裝,會產生一定的費用,這樣,進口的貨值比出口要高。這種情況下,報關時的貨值可以比出口時高嗎?另外,暫時進口貨物報關后,海關給簽報關單付匯聯嗎?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且貨物收發貨人應就暫時進出境貨物辦理海關行政許可手續,申報時,應當填制海關進出口報關單,并向海關提交貨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和其他相關單證。除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免于交驗許可證件。暫時進出境實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等檢驗的貨物,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具體以現場海關審核為準。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的規定,暫時進口貨物不得對外付匯,所以暫時進口貨物不簽發付匯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