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179]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因經營困難,我司把部分免稅進口的機器結轉給廈門一家公司,我們已經申請了減免稅設備結轉函,并且廈門公司已經報了進口,現在現場海關反饋: 1.他們轉入的報關單金額是我們的實際人民幣成交價,和結轉函的美元進口價格并不一樣。這樣的話,我們在東莞海關可以申報出口嗎? 2.轉入方的報關單各品名排列順序與 結轉聯系函不一致,可以申報出口嗎? 這一類貨物的報關,是否要求所有的報關數據必須與結轉函必須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話,就不能通過海關的電子系統初審嗎?請賜教!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對第一個問題:經了解,結轉出口報關單的幣制與減免稅設備結轉函的不一致時,可按實際成交幣制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幣制;對第二個問題:對“報關數據”與“結轉函”數據完全一致的情況,應能通過審核;但貴公司所詢問題過于模糊,請將“轉入方的報關單各品名排列順序與結轉聯系函不一致”的具體情況描述清楚后再咨詢或致電020-82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