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5571]
問題標題:“消耗性物料”管理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您好!請教問題如下,煩請百忙中給予指導。 1.“消耗性物料”與“非消耗性物料”的本質區別就是:該物料是否有物化到成品中。如完全沒有物化到成品中的屬“消耗性物料”,部分或全部物化到成品中的即“非消耗性物料”,這樣理解正確嗎?請指導。 2.外資加工貿易項下,對部分或全部物化到成品中的輔料、助劑等是否都納入單耗管理,可以保稅備案?以上,煩請您在百忙之中盡早給予指導!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2號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海關按保稅方式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