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第23號關于公布曼谷協定成員國原產地規則的公告(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2年 第23號
我國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為《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簡稱《曼谷協定》)成員,這是我國加入的第一個具有實質性優惠關稅安排的區域貿易協定。為使我國出口至韓國、斯里蘭卡的《曼谷協定》項下的特定產品,享受韓國、斯里蘭卡給予的關稅優惠待遇,現將韓國、斯里蘭卡《曼谷協定》項下的貨物原產地規則及關稅減讓表予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曼谷協定》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有關《曼谷協定》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規定及要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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