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2004年第2號關于公布就復制管理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后加強光盤復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有關規定,并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令)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復制管理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后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關于光盤復制。
本公告所稱的光盤復制,系指只讀類光盤復制和可錄類光盤生產。只讀類光盤包括存儲有內容的激光視盤(LD)、數字音頻光盤(CD-DA)、只讀存儲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數字視頻光盤(VCD)、多用途數字光盤(DVD)和超級音頻光盤(SACD)等。可錄類光盤包括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和可重寫光盤[CD-RW、DVD±RW/RAM、磁光光盤(MO、MD)]等。
本公告所稱的光盤生產設備,是指從事光盤母盤刻錄生產、子盤復制生產的設備。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盤生產的金屬母盤生產設備、精密注塑機、真空金屬濺鍍機、粘合機、保護膠涂覆機、染料層旋涂機、專用模具、盤面印刷機和光盤質量在線檢測儀、離線檢測儀等。光盤生產設備的名稱和商品編碼風附件一。
二、 關于光盤復制單位的設立。
設立光盤復制單位需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生產。其中設立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設立可錄類光盤生產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設立外商投資光盤復制單位,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外,還須報商務部審批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光盤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光盤復制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光盤復制單位的,應當依照上述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光盤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光盤復制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羌牽⑾蛐攣懦靄嫘姓門備案。涉及到外商投資光盤復制單位合同、章程變更,遵照有關法律法規?/P>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可錄類光盤生產單位。允許外資進入只讀類光盤復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但中方必須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
為確保我國意識形態安全和信息產業、新聞出版業的發展需要,將繼續堅持總量控制、適度發展只讀類光盤復制業、加快發展可錄類光盤產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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