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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8號(關于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停止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11年第3號公告。2014年1月10日,商務部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于歐盟訴中國對原產于歐盟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的專家組報告,開始對此案進行再調查。再調查期間,國內產業提出撤案申請,經調查機關審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停止征收反傾銷稅,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9號公告(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4年2月1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稅則號列:90221910)停止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2011年第3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9號
海關總署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