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第1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中西部外資目錄(2013年修訂)》,詳見附件),規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3年6月10日及以后核準(以項目的核準日期為準)的屬于《中西部外資目錄(2013年修訂)》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外資目錄(2013年修訂)》實施后,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P”。例如,山西省第7項應填寫為:“煤層氣和煤炭伴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P1407)”,項目性質仍為“I:外資中西部優勢產業、項目”。
三、對2013年6月9日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8年第4號,以下簡稱《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通知》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含當日),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仍按原審批條目及編碼填寫)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四、對于未列入《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資目錄(2013年修訂)》規定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在取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之后,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
海關總署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