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重量必須符合外貿合同規定要求,以避免出口后發生索賠和防止交貨溢重遭受無形損失。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司稱計重人員,設置必要的準確衡器,對每一批出口商品進行準確計重,并作出重量明細單(細碼單)。 計重用衡器須經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在使用衡器時,選用衡器還應適合所衡商品重量,恰當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最大稱量值之間(d為衡器的最小分度值),以確保計重結果的準確性。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計重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生產企業司稱計重人員應得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考核合格。
對外貿易合同或信用證規定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重量證書的出口商品,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合同、信用證規定的計重方式進行計重。對衡器計重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不同商品、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全部衡重、抽磅復重或監視衡重。
全部衡重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對整批商品全部進行計重,得出準確的毛重、皮重和凈重;抽磅復重是在生產企業正確計重的基礎上,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抽取部分商品對照重量明細單進行復磅;監視衡重是在生產企業進行計重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執行監磅,檢查司稱員的操作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稱重結果是否正確,細碼單是否清晰正確,嚴防操作不當,跑車漏衡和漏記誤算,嚴禁弄虛作假,隨意估數,確保監重結果和碼單數據準確無誤。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過正確執行計重,仔細復核碼單,按照實際的鑒定結果對外簽發重量鑒定證書。對以公量、干態重量和限制含量等結算的出口商品,應于衡器計重的同時,抽取樣品化驗水份含量,按規定核算重量,保證出口商品重量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