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348]
問題標題:免稅設備提前解除監管
問題內容: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對2008年7號令《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中有2個條款理解不是很清楚,煩請指導下。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從以下規定:(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除舊加工設備需要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外,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海關監管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為5年。監管期滿后,設備留在原企業繼續使用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可解除監管,企業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監管期內,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滿后設備不再由原企業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不明之處:監管期滿,設備在原企業繼續使用,申請解除監管時,是否是根據申請時的HS對應的監管條件來確定,若涉及則免于提供,若不涉及則本就不用提供? 監管期內,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滿后設備不再由原企業使用的,適用本辦法。是指要按現行HS對應的監管條件,相應的提交入境貨物通關單和自動進口許可證,而不是檢驗檢疫證明和自動進口許可證? 煩請詳細解釋下。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機電產品用于國內銷售或用于加工后國內銷售的和外商投資額外以自有資金進口新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新機電產品,經過使用,未到海關監管年限,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監管并在境內自用或轉內銷的,適用本辦法,并參照進口時的狀態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憑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檢驗檢疫證明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不明之處:若提前解除監管申請時,是否根據現行HS對應的監管條件來提交相應的機電證和檢驗檢疫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提交原進口時的還是在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時重新再次申請檢驗檢疫證明?若HS對應的監管條件無“O"和"A"那是否就不用提交這兩個證件? 煩請解釋下,十分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依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應該明確的是,機電產品進口時已明確了商品編碼,同時也就確定了其監管條件(商品編碼與監管條件一一對應關系,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除外)。進境后“監管期內”或“監管期滿后”等情況,并不會改變機電產品的商品編碼,因此,監管條件也不會發生變化(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除外)。